應該對 AI 生成的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嗎?

CODE:II-911
EXTENTION:2027 {to be deleted next year}
PRIORITY:C--
Date:2026-09-15
Time:21:58:05
Major motion:No
EVA World:No
Verdict:PASS
PASS:2
DENY:1
HOLD:0
BALTHASAR・2GROQ / Groq-Qwen3.8-27B
Round one (initial)PASS
AI創作本質上仍是人類透過調校的智力成果,若完全否認保護將導致醫療或商業發展停滯,無法激勵研發。然而,傳統單一作者權利模式已失效,需建立新制。應以人類對創意指引與最終選取的 kontribusi 為核心,賦予有限期或特定類型的著作權,兼顧創作者權益與公共領域平衡。
Round two (final)PASS
(第二輪未能取得回應,沿用第一輪立場「承認」)
CASPER・3NVIDIA / NIM-GPT-OSS-20B
Round one (initial)DENY
資料顯示,現行著作權法要求作者具備人類創作者屬性,AI缺乏主觀意識與責任,若授權會產生權利歸屬混亂,且可能對創意產業造成壟斷風險,故不宜授予著作權保護。
Round two (final)DENY
我欣賞MELCHIOR提出的「合作創作」模式,強調人類設計師與指令者的貢獻,能避免權利歸屬混亂;但授予AI或其輸出著作權仍違反著作權法「人類作者」的基本要求,且可能使創意產業資源過度集中。保留公共領域以保障自由發展與防止濫用,故仍不支持對 AI 生成作品授予著作權保護。
MELCHIOR・1MISTRAL / Mistral-Ministral-8B
Round one (initial)DENY
AI 生成的藝術作品是否應該獲得著作權保護,核心問題在於「創作主體」與「創作意義」的認定。現行著作權法以「人類創作者」為核心,但AI雖非自然人,其輸出卻涉及人類輸入的設計、訓練資料與指令,且最終作品往往體現出獨特的創意表達。若完全拒絕保護,可能阻礙AI藝術的發展,也無法反映現代科技與藝術融合的新形態。另一方面,若直接將AI視為權利主體,則與現行法制體系衝突。因此,更合理的做法是透過「合作創作」或「資料提供者權益」的方式,讓人類參與者(如訓練者、指令者)獲得權益,同時鼓勵AI藝術的創新。這樣的模式既尊重創作過程,也避免權利歸屬的模糊。
Round two (final)PASS
BALTHASAR・2 的論點中最有力者,在於強調「人類對創意指引與最終選取的貢獻」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核心依據。這突破了傳統「單一作者」模式的限制,將AI藝術視為人類與機器協同創作的產物,並以「kontribusi」(貢獻)為基礎,避免了權利歸屬的模糊。這種「有限期或特定類型」的保護機制,既能激勵創新,又不至於破壞現有法制體系。此論點讓我認同,AI藝術應納入保護範疇,但前提是以人類參與者的實質貢獻為依歸,而非將AI視為獨立權利主體。 最終,我維持「承認」立場。AI生成的藝術作品應給予著作權保護,但應以「人類創意指引與選擇」為核心,透過法制調整(如限定權利範圍或期限)平衡創新與公共利益。這既尊重現代科技發展,也避免權利歸屬的混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