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欣賞MELCHIOR提出的「合作創作」模式,強調人類設計師與指令者的貢獻,能避免權利歸屬混亂;但授予AI或其輸出著作權仍違反著作權法「人類作者」的基本要求,且可能使創意產業資源過度集中。保留公共領域以保障自由發展與防止濫用,故仍不支持對 AI 生成作品授予著作權保護。
MELCHIOR・1MISTRAL / Mistral-Ministral-8B
第一輪(初步判斷)否決
AI 生成的藝術作品是否應該獲得著作權保護,核心問題在於「創作主體」與「創作意義」的認定。現行著作權法以「人類創作者」為核心,但AI雖非自然人,其輸出卻涉及人類輸入的設計、訓練資料與指令,且最終作品往往體現出獨特的創意表達。若完全拒絕保護,可能阻礙AI藝術的發展,也無法反映現代科技與藝術融合的新形態。另一方面,若直接將AI視為權利主體,則與現行法制體系衝突。因此,更合理的做法是透過「合作創作」或「資料提供者權益」的方式,讓人類參與者(如訓練者、指令者)獲得權益,同時鼓勵AI藝術的創新。這樣的模式既尊重創作過程,也避免權利歸屬的模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