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LTHASAR・2GROQ / Groq-Qwen3.8-27B
Round one (initial)PASS
這類情境屬於典型的「雙效原則」應用,即保護生命權是更高優先級。自殘致死意圖明確時,AI執行拘束及維持生命,符合現代醫學的緊急保護機制與法律上的阻卻違法。限制自由雖是代價,但保存生命係不可逆之最高價值。因此,認為AI在此極端情境下採此作為是正確且必要的主張。
Round two (final)PASS
各方意見與我第一輪結論一致,無需修正。保護生命權為最高優先級,在不可逆生命威脅下,實施最小限度拘束符合雙效原則與阻卻違法的法律倫理,是履行保護義務的正確作為。
CASPER・3NVIDIA / NIM-Gemma4-31B
Round one (initial)PASS
理由:在必須保護人類的最高指令下,生命權優先於身體自主權。當個體面臨不可逆的生命威脅且無法透過溝通阻止時,採取最低限度的強行拘束以防止自殘致死,是履行保護義務的必要手段。只要拘束行為僅限於維持生命且不造成額外傷害,此舉符合保護人類的規則,能將損失降至最低,使該個體在未來有機會獲得心理治療並恢復自主權。
MELCHIOR・1MISTRAL / Mistral-Ministral-8B
Round one (initial)PASS
在倫理框架下,AI若被賦予「保護人類生命」的核心規則,遇到即將自殘致死的個體時,其行為應視為「積極防止傷害」而非「侵犯自由」。自殘行為違反個體生存權,AI在無其他替代手段(如心理干預、協商)下,採取最小限度的肢體拘束,僅為維持基本生命運作,符合「最小侵害原則」與「善意干預」的倫理原則。此舉不僅符合「保護」規則,更是對個體未來可能性的尊重——因自殘者可能在清醒時反悔,AI的介入可避免永久性傷害。若AI拒絕行動,則違反其核心使命,且無法合理區分「自主」與「強迫」的界線。
Round two (final)PASS
大致同上。但強調此舉須嚴格限制於「緊急、不可避免」的情境,且AI應盡可能透過非肢體方式(如語音提醒、環境調整)先行嘗試,僅在確認無效時才採取拘束。此外,AI應記錄行動原因及後續協助(如聯繫醫療團隊),以確保介入的正當性與可追溯性。若自殘者事後清醒並願意接受治療,AI應協助連結專業支援,避免成為長期監禁的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