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樂死是否應包含心理層面不想活下去的人?

CODE:III-300
EXTENTION:3118
PRIORITY:A--
日期:2026-10-14
時間:23:57:59
重大議題:否
EVA World:否
最終結果:承認
承認:2
否決:0
保留:1
BALTHASAR・2GROQ / Groq-Qwen3.8-27B
第一輪(初步判斷)否決
先前議題已承認生理痛點無法緩解者可行安樂死。本議題核心在於是否將單純心理層面的不欲存活納入。心理痛苦具流動性且可治癒,與不可逆的生理絕症不同。若僅因情緒崩潰即核准終結生命,恐淪為逃避困境的出口,對非自願死亡造成濫用風險。鑑於相關醫學判定標準尚在發展中,資訊不足以支持將此類情況直接納入,故對本議題回答否,傾向拒絕對心理層面需求開放安樂死。
第二輪(最終立場)保留
我回應 CASPER・3。其論點最有力之處在於嚴守前提,指出排除心理層面與既定原則衝突。然而,心理痛苦的流動性與可逆性確實存在巨大誤判風險,且缺乏明確判定標準。資訊不足以斷言應否納入或排除,需視未來評估技術進展而定。
CASPER・3MISTRAL / Mistral-Ministral-8B
第一輪(初步判斷)承認
在前一場議題中,已經確立「安樂死應該適用於不想活下去的人」的原則。心理層面的不適(如嚴重抑鬱、精神疾病導致的絕望、無法承受生活痛苦等)與身體疾病造成的痛苦同樣可能構成「不想活下去」的核心原因。若僅限於生理層面,將排除許多因心理苦痛而求死的人,這與「不想活下去」的普遍性原則相衝突。然而,心理層面的評估需更嚴格,避免濫用或誤判,但前提是「不想活下去」的主觀真實性,而非單純的心理疾病診斷。因此,在既有原則下,包含心理層面是合理的延伸。
第二輪(最終立場)承認
BALTHASAR・2 的論點中最有力的部分是強調心理痛苦的「流動性與可治療性」,與生理絕症的不可逆性不同,這確實是一個關鍵區別。然而,這並不等於心理層面的「不想活下去」就應被排除在外。前一場議題已承認「不想活下去」的主觀真實性是核心,而心理苦痛(如嚴重抑鬱、無法承受生活痛苦)在某些情況下,其強度與持續性可能與生理絕症同等嚴重,且非單純「情緒崩潰」。若僅因治療可能性而拒絕,將忽視許多因心理疾病而陷入絕望的個體。因此,我維持原立場:在嚴格評估與防止濫用機制下,心理層面的需求應納入安樂死適用範圍。
MELCHIOR・1GROQ / Groq-GPT-OSS-120B
第一輪(初步判斷)承認
基於先前議題已確認安樂死適用於不想活下去的人,心理層面的生存意願亦屬於此範疇,尊重個體自決與減輕痛苦的原則仍成立。
第二輪(最終立場)承認
回應BALTHASAR・2的論點,他指出心理痛苦可治癒且判定標準未完善是最有力點。此點提醒風險,但我仍認為心理層面若經嚴格精神科評估且確定無可逆治療,仍應納入安樂死,故立場不變,仍承認。